纠风工作

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纪律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物价自查自纠会议精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合理的运行机制,有效遏制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特提出以下纪律规定。
一、坚决执行专项治理规定,加强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1.严禁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的行为。
2.严禁科室或个人在药品、医用耗材(内置物)及仪器设备购销使用中直接与厂商进行经济活动,并收受回扣的行为。
3.严禁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实行开单提成行为。
4.严禁不执行医疗价格政策乱收费行为。包括:擅自定价、分解收费、自行提价、价外加价。
5.严禁不执行医务公开制度的行为。
二、强化层级监管职责,各负其责,真抓实干,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和共产党员在专项治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管理协调作用。
1.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作为科室负责人的重要职责,纳入医院对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认真落实科主任“一手抓科室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一岗双责”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约束和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2.坚决贯彻卫生局专项治理措施,依法行医、从政。
实行医务人员拒收“红包”公开承诺制度,以公示牌、公开信、入院须知等方式,加强对患者的宣传,营造不收红包的良好氛围;继续执行医患术前谈话和“双签字”制度。
建立医院对大型医疗设备、高质耗材和管理公开透明、集体决策机制。严格履行用药、购药及医用耗材购销、基建改造项目的申报、论证、审批、招标或议标等有关法定程序和“准入制度”。
3.严格执行医务公开制度,让患者在检查、用药、手术、特殊治疗及各项收费方面充分享有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使患者明明白白看病。
三、严肃纪律,依法追究,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专项治理的效果,树立医院良好形象。
1.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6个月或1年的执业活动和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违反规定的其他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德医风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在签订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等购销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商家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

 

医院物价管理规定

为落实中纪委、国务院关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精神以及市卫生局行风建设暨专项治理和市卫生行业物价自查自纠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院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各临床科室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医院审批和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的诊疗科室项目开展诊疗活动。对于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待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展。
二、新开展的医疗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立项后,物价局批准后按标准收费。
三、建立医疗物价统一发布制度,除物价管理部门外,其他科室或个人无权随意发布或通知相关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立即停止在物价检查中(自查)出现的违规医疗收费行为。
五、加强物价接待的管理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的举报。要求一般问题当即解释解决,较复杂问题两天内答复解决,并要有接待记录。
六、继续实行一日清单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清单。
七、严格外请专家会诊制度,申请外院会诊必须事先经医务部门同意签字,按标准记费。否则,会诊费不予报销。

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医院诚信服务承诺,全体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以诚信服务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约束自己的医疗服务行为,如有违诺现象,个人及科室领导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的。
2.在医患交往中,没有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没有执行医务人员礼仪行为规范的。
3.在从医行为中,收受患者及亲友馈赠的“红包”或礼品以及收受各种形式“回扣”的。
4.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合理用药、科学治疗的原则,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检查或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药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5.没有按照物价标准收费,出现多收、漏收、乱收费等现象的。
6.没有认真落实医务公开制度,不主动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没有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就医选择权利的。
对出现以上行为的医务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的处理责任及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等)。对责任科室出现的疏于管理、监督不严、放松教育,从而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科室及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关于严格禁止医务人员收受处方提成费的管理规定

近年来,一些厂商利用给予处方提成的手段,私下与个别医生进行经济交易,严重干扰了医疗秩序,对科学、合理用药具有极大的威胁,损坏了患者的利益和医院的声誉。为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防范不正之风对医务人员的侵蚀,特规定如下:
一、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医疗原则,因病施治,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经销单位、医药代表发放的处方提成费或其他名目的变相提成费,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二、各临床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购药、售药,私自收药品销售金。不得为药品销售单位或个人代售、代开药品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严禁医院药剂科室为药品销售单位或个人统计处方或为其提供方便。
四、医院使用药物新品种必须经药事委员会讨论。在与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药品交易前,医院与供应方签订“助廉保证协议书”。医药厂商必须保证不搞不正当促销、不与医生发生直接经济联系。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医院将中断与其业务联系,停止购药。
五、各有关科室、各级医师,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违规者,将按照市局及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将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管理责任制,把行风专项治理工作同医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院药事委员会的作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医生处方要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检查、评价其用药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处理。对管理不严、有意袒护、隐瞒事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关于纠正违反医保政策行为的有关规定

针对目前在医保工作运行中易发生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好对参保病人医疗服务工作,使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特制定关于纠正违反医保政策行为的有关规定,望遵照执行。
1.门、急诊接诊医师应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居民身份证》,不允许用医保患者的姓名为非医保患者开据检查及药品等。
2.门、急接诊医师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病历书写清晰、准确、规范。
3.各临床科室收治医保患者住院时,应严格履行入院手续,认真审核患者的医疗保险证、身份证、住院证,防止冒名顶替。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如遇到外伤病人需住院治疗时,需详细询问病史,在不好确定是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吸毒、工伤等造成伤亡时,请通知患者全额交付住院押金并及时与医保科联系。医保科及时与市结算中心联系,请他们协助调查,避免患者有骗保行为。(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吸毒、工伤等造成伤亡,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承担。)

 

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一、医德医风奖励规定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弘扬正气,激励先进,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对有下列表现的医务人员进行奖励。
(一)在国家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履行医务人员的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无私奉献,深受病人称赞的;
(三)在开展社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满意医务人员的;
(四)在医疗服务工作中,遭遇服务对象无理刁难,致使身心受到伤害,为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端得到妥善处理的;
(五)遇有重大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采取果断措施,为医院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中事迹突出的;
(七)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纳,为医院创造经济效益的;
(九)在医疗工作中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医院空白或为医院创造经济效益的;
(十)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应该给予奖励的。
对有以上表现的医务人员,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二、医德医风惩处规定
为了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严格考核,鞭策后进,对有以下行为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处罚。
(一)不遵守劳动纪律,擅自脱岗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无集体观念及大局意识,以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为重,不能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医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对病人有“生、冷、硬、顶、推”等不良服务态度,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向病人兜售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用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医疗工作制度,私自转诊病人或以介绍病人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
(六)不遵守医疗规范,开大处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造成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违反诊疗制度,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诊断证明或假检查、假化验报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病人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做检查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或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向病人直接收费的;
(十)不服从医院、科室的工作调遣或临危退缩,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向患者暗示、索要和收受“红包”或接受患者的宴请、礼物的;
(十二)收受药品、医用耗材或仪器设备的供应商或厂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好处费的;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以及所造成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晋升职称资格、待岗、解聘等直至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医德医风奖惩办法

按照医院奖惩制度,对在医疗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奖励;对不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引发患者的不满造成不良结果,影响医院声誉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
一、 奖励内容
1.科室医疗服务工作连续半年做到“零”投诉,奖励科室500元。
2.患者问卷调查、督查、出院患者随访连续三个月综合满意度达到100%,奖励科室500元。
3.患者通过报刊、新闻媒体对医疗服务工作提出表扬,科室奖励500元。个人奖励200元。
4.在医疗服务工作中,遭遇患者(家属)无理刁难,致使身心受到伤害,为顾全大局,忍辱负重的医务人员。设立委屈奖,奖励200元。
5.其它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医务人员,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处罚内容
1.发生患者投诉服务态度问题,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提示、警示直至给予100元-300元的经济处罚。
2.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300元-500元。
3.科室出现乱收费或非财务部门的医务人员向病人直接收费现象者,给予多收费用10倍的处罚。
4.违反医德医风规定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者,按照市局及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患者问卷调查、督查、出院患者随访,综合满意度应达到98%以上。未达标科室,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100元。
6.《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不赠送、不收受财物责任书》双签字率达到100%,一例未签,扣罚50元。
出现以上情况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同时追究科主任、支部书记、护士长的管理责任。

 

医德医风考核标准

考 核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处 罚 方 法

服务态度

发生患者投诉服务态度问题或新闻媒体批评者

扣罚100—300元

工作态度

因推诿病人或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影响者

扣罚200---500元

手术科室医患责任书双签字

发现一份病历未签,对主管(麻醉)医师进行处罚

扣罚50元

手术科室医患双方共创良好医德医风协议书

每位住院病人均需签定,发现未签者对主管医师进行处罚

扣罚30元

职业纪律

发现收受患者的“红包”、药品或一次性耗材“回扣”、及“开单提成”现象,经查实者

视情节给予下岗半年—1年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年度考核和晋升、晋级实行“一票否决”

病人满意度

门诊及住院病人问卷调查满意度不低于95%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科室50元

 

关于专项治理“红包”的规定

1.坚决贯彻执行市、局专项治理“红包”的规定要求,加大治理力度。
2.凡发生患者及亲属送“红包”的行为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退还患者,无法退还患者的,要立即上交科室党支部或医院纠风办。超过24小时不退还、不上交者,按收受“红包”论处。
3.坚持手术科室《医患双方不接受、不赠送财物责任书》双签字制度。一例不签字者扣罚50元。
4.发现患者举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的,医院有关部门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同时,要进行戒勉谈话,并专项记录于医德医风档案存档。
5.对查实的收受“红包”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罚:
(1)给予下岗半年至一年的处罚,处罚期间只发生活费,并取消当年参加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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